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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宁波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2012-09-14 15:07:53 来源: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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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根据合同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转移过程中因其意外性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而可能出现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作了如下规定:
(1)依当事人约定确定。
(2)当事人无约定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按规定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按规定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由买受人收取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另外,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与标的物的利益承受一般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何方承担标的物风险,何方就有权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胡开盛律师,注册执业律师,已执业多年,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及办案技巧,具有扎实的专业素养,办案质量高,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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