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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升值部分怎样处理、宁波法院怎么判?
2013-02-05 22:12:27 来源:
宁波专业离婚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成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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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升值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为根据物权不变的原则,夫妻一方拥有的婚前财产是房屋所有权,是一个整体。房屋因为市场价格变化并不能影响其所有权,所以婚前拥有的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用婚前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出租、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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